二、第一款規定本署相關業務組認為申訴人申訴有理由者,除應依其請求作成決定或 執行,仍應將其處理結果通知申訴審議小組,由審議小組準用本法第一百零七條 第六款為不受理決定。 三、本署相關業務組不依申訴人之請求作成決定或執行時,應彙整該申訴事件之相關 文件及說明書,提報審議小組,參酌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及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爰為第二款規定。 四、第三款明定本署相關業務組審查申訴事件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