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 為俾使本行政規則於實務上能執行順遂,而規定整個申訴程序均有專人負責並加強本
校教輔人員之教育訓練,包括:
(一)空白訴訴書由訓導處生輔組指派專人專卷管理。
(二)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於申訴之後,借提他監、因病住院等因素,而不在本
校執行時,其踐行程序由生輔組長與他監連繫並採遠接見模式陳述。
(三)考量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之學經歷有限之情形,如不服審議小組之決定,
並表明提起行政訴訟時,應告知向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規定由生輔組長協助有關行政訴訟相關事宜。
(五)提行政訴訟時,得由生輔組長協助認定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扶助要件。
(六)作成決定書之前,如因事件已獲解決而由申訴學生(少年受刑人)決定撤回時
,由生輔組長或其他教輔人員通知審議小組並協助製作撤回申訴書。
(七)規定本校應於每學期行事曆規劃教人人員參與申訴教育研習,俾利熟悉申訴事
件處理流程。
(八)規定申訴事件應予以保密並不得公開。
(九)規定適時檢討修訂本行政規則是否符合「推動兒童權利公約(CRC) 施行法」
相關規定,並結合實務環境邀請專家學者入校協助檢核有關申訴作業,以精進
本校申訴機制。
(十)如本行政規則內容有疏漏或不週延時,應以監獄行刑法第十二章之規定為準,
以杜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