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向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核發律師證書、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 許可證者之收費標準。 二、第二項明定向本部申請補發、換發律師證書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者之收 費標準,考量其資料審查程序及人力成本與新申請案不同,故其審查費收費標準 較第一項新申請案予以調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