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 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具特殊原因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得經臺高檢署專案核准後辦理入庫,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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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 一、因入庫標的擴及化學品,除增列於第一款外,並將現行規定序文中「毒品」修正
為「物品」。
二、現行第三款所規定之情形於實務上不易認定,如送鑑定亦耗費龐大鑑定資源,爰
增列但書規定,引入臺灣高等檢察署委託、選任之專家意見。又移送機關辦理入
庫之固態物品且已出具毒品鑑定報告時,毋庸再依本款但書委託專業處理機構或
鑑定機構認定之,俾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
三、第四款規定之情形,於移送機關辦理製毒工廠查扣化學品入庫時,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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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明定可入庫之範圍及應備檢驗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