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2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開會之期程。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開會主席之擇定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他人代理。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