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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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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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避免違規行為處理不公,訂定被告違規行為及懲罰基準如附表,供看守所作為處理 被告違規行為之基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