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入違規舍被告多有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違規行為,為確實維護看守所秩序 、安全或保護被告之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違規舍被告之管制事項,除處遇事項 外,亦對於有危害看守所或被告安全之非生活必需物品禁止使用之。 二、第二項規定移入違規舍被告除第一項各款之限制、禁止事項外,看守所應依本法 之規定辦理,例如:移入違規舍被告之接見、通信、衛生、醫療等事項,本辦法 即未規定,故有關前揭事項即適用羈押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