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保障移入違規舍被告權益及看守所管理考核需要,於第一項規定應告知移入違 規舍執行期間,並填具觀察紀錄表。 二、為確保違規舍分配舍房之原則符合管理需要,於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應以書面記 錄之,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