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為達行刑矯治處遇或羈押之目的,並有效維持內部秩序及經營,自應視收容人處 遇執行之需求,兼維持機關管理之必要,妥適安排其作息,核屬機關執行法令之細節 性事項,爰規定機關應訂定作息時間表,並應包含餐飲、輔導、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 作息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