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機關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進入機關前,或在機關期間之健康資 料,俾使機關得掌握收容人之身心狀況,維護其健康。 二、因收容人之身心狀況會隨時間有所不同,爰於第二款規定收容人入機關前之健康 資料以經醫師評估後所需調取之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