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受刑人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一,而提出移監申請時之 應備文件,以利監獄受理其申請。 二、第二項規定監獄受理受刑人移監申請之審查及報請程序,以利監獄受理受刑人申 請移監案件。 三、第三項規定監獄接獲受刑人以外之人送交第一項之相關文件後之處理方式,以保 障受刑人依法定程序申請移監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