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各款規定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之情形,以落實該類受刑人之處 遇政策,並促進監獄資源利用效率。 二、考量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之處遇有其特殊性及政策意涵,爰於第二項規定該 類處遇之移監案件,優先適用其他法令。 三、第三項規定監督機關得指定監獄提供特定處遇,以達處遇專業化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