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移入監獄依前條辦理接收,發現受刑人有不符前條各款事項之一時之 處理方式,以避免移入監獄承擔移監作業瑕疵所生之不利益。 二、考量受刑人有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最近一個月內有戒送醫療機構 醫治情形時,其健康狀況不克長途移監,爰於第二項各款規定前項受刑人健康狀 況不佳時應先行收監之例外情形及處置方式。 三、第三項規定移出監獄應將前二項情形陳報監督機關,以利監督機關瞭解及查明移 監瑕疵之發生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