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假釋審查內容應參酌第三條及第四條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 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內容,以綜合判斷悛悔情形 。 二、第二項規定出席委員、工作人員及列席人員應保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