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2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