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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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查獲被告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獎勵,看守所應取消獎勵,並以適當方式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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