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資料調查分為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 二、第二項規定入監調查之期間。 三、第三項規定在監複查之期間。 四、第四項規定出監調查之期間。 五、第五項規定入監調查、在監複查及出監調查之格式,由法務部矯正署訂定,俾使 各監獄有所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