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規定監控設備儲存影音資料之保存期限。 二、第二項規定非屬影音及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項目資料之保存期限。 三、若同類資料於本條及法務部資訊安全管理制度(Information Security Management System,簡稱 ISMS)規定之儲存期限互有差異時,則以本條規定為 優先,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