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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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考量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看守所以外之矯正機關,亦有設置通訊設備、辦理收容 人或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情形,爰為本條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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