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 為強化刑事案件犯罪被害人訴訟程序資訊獲知權之保障,並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
障法」之規定,爰修正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案件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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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 | 一、鑑於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在我國初步運作,提供即時且正確資訊實屬重
要,考慮偵查之浮動性,故以告訴或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
、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為適用範圍;另因上開罪名以
外之其他案件,可能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為使實務上檢察官得以視具體個
案狀況彈性運用,如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該等案
件經檢察官審酌後認有必要告知被害人案件資訊者,亦可適用。另因少年刑事案
件,涉及對少年保護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核與一般刑事案件有間,故將少
年刑事案件排除之。
二、本點所稱之「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
害人範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