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 一、變更點次。
二、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目修正。
三、依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
示,調整返家探視之回報及返監注意事項。
四、調整原第一點之部分內容,為區分每日至警局報到及回報機關之事項,予以分點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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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 指定返家探視期間應每日至探視地所轄警察機關報到及蓋章並電話回報機關,以強化
收容人動態掌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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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指定返家探視受刑人應依指定時間回監報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