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3 年 01 月 26 日 | 一、點次調整。
二、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十七條及法務部矯正署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法矯
署安字第一一三○四○○○三三○號函示,述明凡無正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
返監者之相關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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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 依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務部矯正署傳真文規定逾時返監或未歸時,應於當日案
發後至遲二小時內即向檢察機關告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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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參考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對於無正當
理由或故意未依收假時間返監者,所應承擔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