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於他方死後之財產繼承有所依據,爰參酌民法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利, 為法定繼承人,並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如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配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拋棄繼承之應繼分歸屬、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不得為遺囑 見證人,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配偶特留分等規定,於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