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既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 所當然,爰參酌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雙方當事人間 扶養之義務。 二、有關第二條關係之雙方當事人間受扶養之順序、要件、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之 程度及方法,於第二項明定準用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