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一、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第二條關
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
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
文,無須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立法院二讀會之立法說明(立法院尚未公布立法理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一、因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第一項但書所定未成年人終止第二條關
係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規定。
二、又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成立第二條關係之未成年人,於修正施行後仍未滿十八
歲而欲兩願終止該關係者,因其於終止時修正條文業已施行,應直接適用修正條
文,無頇再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併此敘明。
三、第二項未修正。
|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一、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如已無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意願,應許其合意終止;惟
當事人如為未成年者,則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為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求審慎,並昭公示,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於第二項明定合意終止
之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