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4:43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第 13 條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鑒於第二條關係具有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有關日常家務,常有互為代理之需,
爰參酌民法第一千零零三條規定,明定雙方當事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及代理權濫用之
限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