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項明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時,受稽核者之配合義務內容,以利本 部藉由稽核確認受稽核者遵循本法之情形。 二、受稽核者如依法律有正當理由,而不能為第一項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 例如提供資料將侵害第三人之正當權利,此時受稽核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向 本部提出,俾利本部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或其他相關紀錄,爰 為第二項規定。 三、本部於收受書面理由後,應進行審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