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風險基礎方法為 FATF 要求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措施之原則,爰參酌辦理融 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強化高風險情形之控管及對較 低風險情形得採取簡化措施之規定。 二、第一款所稱高風險情形,係指經評估屬高風險參與者,或具特定高風險因子者, 例如參與者及實質受益人為現任國外政府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另有關參與者 之資金來源,係指產生該資金之實質來源(例如薪資、投資收益、買賣不動產等 ),而非該資金係自何金融機構匯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