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現行跨境匯款創新實驗之業務單純,無法辦理臨時性交易,且無參與者為法人或 團體之情況,以及其實驗計畫均訂定應完成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始得與參與者建立 業務關係等內容,爰本條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有關確認參與者身分措施 之規定,惟部分未合前揭實驗特性之條文不予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