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明定請求特定人員提供資料為行政調查之作為項 目,並以具備必要性為要件。 二、本要點所稱之必要,指一般理性之人依其正常判斷,可認為有行政違失或不法證 據存在之相當可能性之情形;有無相當可能性之判斷,以有相當或然性存在為足 ,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