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範實地勘查為行政調查之作為項目。 二、本點所稱之實地勘查,指勘驗以外之現場目視觀察作為,並不具有進入場所權限 。如屬勘驗性質者,則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到場辦理勘驗。 為符合正當程序,明定不得採強制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