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但董事 長係專職,且未支領其他薪資、月退休金(俸)、月退職酬勞金或其他性質相當 給與者,始得支領薪資。另關於其他從業人員,包含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經 理人、專任顧問或研究、技術及其他專業從業人員,合先敘明。 二、關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其他從業人員薪資,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應衡酌設置性質 等相關因素訂定薪資支給基準,並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支給基準時,亦同,爰予 明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