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且主管機關為本部之法 務財團法人,其財務報表之會計科(項)目及內容與一般法務財團法人財務報表 並無差別規定之必要,爰明定準用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另考量財團法人財務報表之會計科(項)目及內容之實際需要,爰規定財務報表 之會計科目,並得參考現行實際運作之會計制度之科目及內容增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