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30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4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一、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二、參酌商業會計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權責發生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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