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7:15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21 條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關於財團法人之財產,應區分為應向法院登記之財產(即基金)及未向法院登記之財
產,爰將法院登記之財產、未向法院辦理登記之財產明定為財產清冊之內容。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