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財務報告,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其內 容包括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 揭露事項及說明。 二、至於財務報告中之財務報表,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二項規 定,並配合財團法人之實際運作需要,於第一款明定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