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酌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財 團法人申請改隸之處理期間,並明定核准時應發給許可文件及應通知改隸後主管 機關。 二、第二項明定改隸後有涉及登記事項變更者,應辦理變更登記及將登記證書影本送 原主管機關及改隸後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