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公司申報作業之程序,或為求資訊平臺資料之完整性,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經會 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後,得向相關主管機關取得必要之資料,例如經濟部會商法 務部及財政部,取得充實資訊平臺之必要資訊。受指定機構於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辦理者,亦得向相關主管機關請求取得必要之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於同意前,亦應會 商法務部及相關主管機關之意見,自不待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