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辦法資料之提供或查詢,涉及洗錢防制之公益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第三 條規定之受指定機構提供資料或查詢等服務需收費者,該受指定機構應擬定收費 基準,併同收費項目、對象及費額之評估分析報告等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 關核定後實施,以免受指定機構收費過高,有礙洗錢防制公益目的之達成。 二、因時空環境變異,收費基準、項目、對象及費額等亦可能有配合檢討或調整之必 要,爰明定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