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及計畫項目,其經費項目所編列之額度涉及機關內部 規範,宜由中央主辦機關落實內部審核,爰修正第二款規定。 《附件一修正說明》 本表未修正 《附件二修正說明》 修正補助對象移至經費概算(一)自行辦理(含委託辦理及委託研究)與(二)補助 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並新增部分文字。
有關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時之應備文件,並應先行審查各計畫項目是否與公務 預算有無重疊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