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 一、配合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修正,本點第九款增訂「受補助機關(構)」,另現
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要求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各項支用單據,已非屬會計法
第五十二條所定原始憑證,將本點第九款「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
刪除後段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積極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受補助之團體於受領補助期間發生違反勞動法令之情
事,故增訂第十款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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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 第三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將「本部」修正為「本基金」。
《附件八修正說明》
依要點第十二點進行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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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 有關本基金之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