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9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明定財團法人之住所地。
二、財團法人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並不限於其住所,為擴大其辦理公益活動之範圍,
    爰明定其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事務所,以利其運作。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