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政府為因應特殊行政任務需要或為達成特定政策目的,所捐 助成立或依法設置。政府每年均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 效益評估,檢討其存廢,該等財團法人如有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 、效益不彰或情事變更等情形,而無存續之必要時,宜有退場機制。爰明定如政府捐 助之財團法人有上開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