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定財團法人廢止許可之要件,以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運 作,並避免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俾利主管機關監督。 二、序文「廢止其許可」與民法第三十四條「撤銷其許可」用語不同,係考量民法第 三十四條所定「撤銷」,性質上實為「廢止」,即主管機關將已生效之合法行政 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