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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3 07:42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5 條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一、第一項明定財團法人之營運及運作資料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以利主管機關
    之監督。本項所定「財務報表」,應包含經費收支情形。另按政府捐助之財團法
    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並編製營
    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
    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預算法第四十一
    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政府捐助之財團
    法人自應分別依本條與預算法及決算法相關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二、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第一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宜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
    ,並連同監察人製作之監察報告書,一併送主管機關備查,俾強化監督,爰為第
    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明定財團法人主動公開相關資訊之義務。惟為避免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
    軍事機密等重大公共利益、妨礙財團法人之運作,及基於保護個人權益、隱私之
    考量,爰於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但書,分別明定無須主動公開之例外情形,以
    期明確,並杜爭議。
四、為因應網路普遍使用之趨勢,於第四項明定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團
    法人,主管機關得設置網站,命其將資訊上傳至該網站公開之。
五、對於前條第二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財團法人,為避免依第一項送備
    查之財務報表等資料過於簡略,對應記載事項及格式等授權主管機關規定,以落
    實監督及資訊公開,爰為第五項規定。
六、第六項明定違反前五項規定之行政罰,以遏止財團法人不依規定報送營運及運作
    資料或主動公開相關資訊等行為。
七、因應行政管理電子化之趨勢,參酌關稅法第十條、貿易法第十五條之一等立法例
    ,於第七項明定財團法人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之資料,主管機關得要求財團法人以
    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之,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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