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係在實現公益目的,爰於第一項明定禁止財團法人以通謀 、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 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二、第二項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行政罰。另違反前項規定者,如構成刑事上背信等 罪,或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時,亦須依民、刑法相關規定處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