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各類營業場所業者皆能提升毒品防制管理機制,爰規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得鼓勵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之業者主動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 列之毒品防制措施,並對於其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等事項 給予必要之協助。 二、為鼓勵主動執行毒品防制措施成效良好業者,並提升未納入特定營業場所業者共 同參與毒品防制工作之意願,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