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事司法互助實務上,受請求國依請求國之請求提供協助,所涉及之執行費用, 通常由受請求國自行負擔。惟在個案之協助上若有特殊情況,以致受請求國因提供協 助將產生龐大執行費用時,若仍要求由受請求國獨自負擔,亦有失公允,爰參考「聯 合國反貪腐公約」第四十六條第二十八項、「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第十 八條第二十八項、「瑞士聯邦刑事司法互助法」第三十一條及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第七條等規定,明定法務部得向請求方要求分擔執行請求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