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借用宿舍的原則與核准權限已有相關規定,為避免重複,故刪除第三款,並將「 各種類宿舍如有餘屋或其他特定用途時,得由總務科視實際狀況簽陳機關首長核准做 適度之調整。」字樣修正為第二款,另將第二款規定移至第三款。
一、職務宿舍區分分類說明。 二、宿舍申請借用資格說明。 三、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 3 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