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 )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軍法官出國仍受列管,惟為尊重借調機關整體 業務規劃之考量,爰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者,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 相關規定核准。至上開所稱出國,不論係因公或因個人事由者均屬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