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之婚、喪、休假(慰勞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補 助之請領作業程序並非相同,且依第四條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係依軍 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規定軍法官於借調期間,有申請上開津貼需求時,應逕向 國防部申請,並由該部依國軍人員辦理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預支作業規定、 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 放規定及國軍志願役官兵婚喪生育補助費表等相關規定辦理。